
4.1 加气站站址选择
4.1.1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各项建设工程的
选址、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,危害城市的安全,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,
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,本条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。
4.1.2 加气站选择在靠近气源及输气管线的地方建站可减少投资,提高经
济效益。
4.1.3 关于站址的选择;
1 为防止加气站泄漏的天然气随风向下风向矿散,加气站宜位于城镇和
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。
2 具备可靠的供水、供电条件是建站的基本要求。靠近公路可方便车辆
加气。
4.1.4 本条是根据GB 50183棗93的表3.0.5和表3.0.4中五级站外部区
域布置防火间距要求规定的。按上述规定设置加气站仍有困难时,可采用增
加防护墙等措施来减小防火间距,但不应影响消防通道